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李◑◑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赵◑◑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李某3(曾用名李明君)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李某1(曾用名李某2)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江苏省,住:◑◑◑明德中学学生,住:◑◑◑。
法定代理人:李某3(系李某1之父)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某,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徐州市中心医院,住:◑◑◑***号。
法定代表人:王培安,该院院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崔某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该院工作人员,住:◑◑◑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某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该院工作人员,住:◑◑◑。
◑◑◑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徐州市泉山区◑◑◑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李◑◑及其与赵◑◑、李某3、李某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,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李◑◑、赵◑◑、李某3、李某1上诉请求: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。事实与理由:1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,赵◑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84840元(27726元/年×20年/3),而非138630元(27726元/年×20年/4),少支持46210元。李海荣死亡时,李◑◑已年满60周岁,属于需子女赡养的人,且李◑◑自身重度残疾,一审法院把李◑◑列为赵◑◑的法定扶人错误。2、原审法院扣除尚欠医疗费(155182.76元)数额错误,即使应扣除尚欠的医疗费,扣除数额为34218.36元,而非155182.76元,多扣除120964.4元,且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出偿还医疗费的反诉,也没有缴纳相应诉讼费用。李海荣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之所以没能够通过职工医保结算,最后变为自费,责任在于被上诉人。被上诉人制作并交付给上诉人的◑◑◑◑年◑◑月8日(李海荣死亡前一天)费用明细单显示:欠费金额:26994.36元。李海荣死亡后及长期诉讼过程中,被上诉人既未口头,更未书面主张医疗费欠款,也没有向上诉人解释说明相关医保报销政策,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,导致李海荣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全部变为自费。3、被上诉人应对李海荣死亡后果及由此产生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,……(本文书还有6851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