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石◑◑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原告:王◑◑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:胡某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:石某1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法定代理人:胡某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:石某2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法定代理人:胡某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胡某(原告胡某弟弟)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:◑◑◑。
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某,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徐州◑◑◑◑◑属医院,住:◑◑◑**号。
法定代表人:徐开林,该院院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某,女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崔某,男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生,汉族,住。
原告石◑◑、王◑◑、胡某、石某1、石某2与被告徐州◑◑◑◑◑属医院(以下简称徐医附院)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◑◑◑◑年◑◑月25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◑◑◑◑年◑◑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、张某,被告徐医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、崔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石◑◑、王◑◑、胡某、石某1、石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74.90元、死亡赔偿金1191289元、丧葬费36342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、交通费200元及鉴定费7800元,合计1287105.90元;2、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事实与理由:五原告的亲属石笋因胸腹部疼痛不适伴有恶心、呕吐数小时到被告处急诊就医,家人告知接诊医生石笋曾因肾结石引起疼痛,并有胸闷,接诊医生进行了简单检查,并诊断为胰腺炎,随后让进行ct、血常规等检查,检查结果出来后,接诊医生说不是胰腺炎,并开具药方,让打针和输液。在输液期间,石笋一直胸闷不适,烦躁不安,后出现嘴唇发紫、脸色发青、双手紧握等症状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原则,存在误诊、诊疗方案违规等行为,造成石笋死亡,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形容的痛苦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,故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。
被告徐州◑◑◑◑◑属医院辩称,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。
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:五原告因石笋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。
当事人围绕争……(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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